商标行政诉讼
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异议复审裁决、商标无效宣告裁决等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1)对于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2)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由商标局做出裁定。如果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3)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无效宣告),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4)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撤三),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