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请求
专利复审:根据《专利法》第41条规定,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复审;可以请求复审的驳回决定包括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
专利无效答辩:根据中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授权后,任何人均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针对专利无效请求,专利权人提出相应的抗辩,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相关证据,就无效请求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
专利无效请求: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