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
1、法律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所需提交材料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
(2)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
(3)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4)商标驳回通知书(如有邮寄信封,需一并提交);
(5)申请人盖章或签字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