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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1、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2、应提交的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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